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352,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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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賴德盛
被 告 許順吉
呂旺生
劉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5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造橋鄉○○○段807 之55地號土地面積110 平方公尺+同段807 之56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同段807 之57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上開系爭3 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 元=84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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