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353,2011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王超然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安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700元。
惟依本件起訴狀之聲明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6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僅繳納30,700元,尚欠29,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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