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0,訴,379,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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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101 巷15號2 樓,有被告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按(詳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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