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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盧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珍妃因100 年訴字第403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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