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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詹昌弘
訴訟代理人 詹黃金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
被 告 張秋明
張阿萬
徐慶雲
詹宏文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宏達
被 告 張大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素芬
被 告 張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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