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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來
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西鄰建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18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故其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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