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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朱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0 年9 月13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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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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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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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普通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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