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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潘祥武
訴訟代理人 王榮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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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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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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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秉成 │苗栗縣銅鑼鄉農會 │100年1月30日│20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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