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曜煒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9年9月30日 │6,500元 │YLA0000000│ │
│ │ │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