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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吳蕙華
訴訟代理人 王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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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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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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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5NZ-0000000-0 │普通股 │1 │332 │ │
├──┼───────────────┼─────────────┼──────┼───┼─────┼───┤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Z-0000000-0 │普通股 │1 │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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