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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邱巨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3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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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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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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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建土木包工業 │竹南信用合作社通霄│91年5月31日 │30,000元 │ATN0000000│ │
│ │陳清煌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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