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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曾耀慶
訴訟代理人 徐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 年9 月15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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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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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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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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