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康木祥
訴訟代理人 莊又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69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康木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100年3月20日│120,000元 │AA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