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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賴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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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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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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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平記土木包工業彭依│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9年10月20日 │44,730元 │AA0000000 │ │
│ │雯 │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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