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觀音鄉坑尾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順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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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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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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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頭│99年11月23日│ 30,000元│TT0000000 │ │
│ │分行 周敏華 │份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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