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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4樓
被上訴 人 陳華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保險字第4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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