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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江昱
再審被告 賴錦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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