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宜臻即鍾爾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