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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邱瑀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東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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