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1,司繼,431,2012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陳邱阿香

陳梅玉

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陳貴仁


陳貴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其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2 鄰大湖內17號)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9 月1 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其山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