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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陳亮圻
法定代理人 陳子慶
鍾沅昀
聲 請 人 鄧溫馨
鄧家馨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鄧文璋
陳子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徐麗玉於民國101 年9 月5日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頭份鎮山下里13鄰翠亨143 巷1 弄7 號四樓,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1 年9 月5 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陳磺三育有3 名子女陳子麟、陳子怡、陳子慶,又被繼承人之配偶陳磺三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另聲請人陳亮圻為被繼承人次子陳子慶之子,聲請人鄧溫馨、鄧家馨為被繼承人長女陳子怡之子女,即聲請人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外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
又被繼承人之次子陳子慶、長女陳子怡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432 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長子陳子麟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
是聲請人陳亮圻、鄧溫馨、鄧家馨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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