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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
法定代理人 張菊犁
代 理 人 林富華律師
趙俊炫
相 對 人 李澤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9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 記 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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