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田文吉
相 對 人 陳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履行契約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37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人員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