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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鍾慶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之1條所定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鍾慶全之住所係在新竹縣峨眉鄉○○村○ 鄰○○街1 巷6 號,此有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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