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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海珠
被 告 任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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