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1,婚,116,2012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海珠
被 告 任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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