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1,聲,38,2012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陳錢妹
相 對 人 羅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自不能遽以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18年抗字第34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自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茲因聲請人身體不佳,因而委託訴外人林阿彬擔任訴訟代理人,然此遭承審法官王萬金拒絕。

因此,聲請人認為法官對於相對人有袒護偏頗之餘。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上開聲請王萬金法官迴避之事由,均係就王萬金法官於審理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時所為訴訟指揮、闡明、發問或曉諭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猜測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

此外,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請後,復未據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王萬金法官於該件訴訟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交誼或嫌怨等事實存在,聲請人等徒執前情主張王萬金法官有偏頗之虞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 宋國鎮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