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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賴良順
19號
原告與被告賴兆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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