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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王覴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1 年3 月2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1 年9 月2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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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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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票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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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76ND-0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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