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2,原重訴,1,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伍茂打露打弩晞刺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孫善豪
被 告 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其中壹萬柒仟元自民國102 年7 月3 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壹萬柒仟元自民國102 年7 月4 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為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其中壹萬柒仟元自民國102 年7 月3 日起」之記載,係「其中壹萬柒仟元自民國102 年7 月4 日起」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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