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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黃天艷
吳五妹
黃紹凱
林淑貞
黃紹硯
黃兆文
黃天善
上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建德律師
被上訴人 羅文芳
訴訟代理人 羅惠曲
參 加 人 羅楊玉梅
羅新興
羅新福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韓邦財律師
參 加 人 羅五妹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時達
參 加 人 羅吉衡
羅錫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請兩造及受告知訴訟人羅吉衡、羅五妹、羅錫妹、羅新福表示下列事項:
㈠、受告知訴訟人羅吉衡、羅五妹、羅錫妹、羅新福是否有意願參加本訴訟?若有意願,請其等提出參加訴訟狀(前次羅五妹「等三人」授權「羅時達」之委任狀(本院卷二第296 頁),因僅羅五妹簽名,故該授權不合法。
㈡、受告知訴訟人羅新福是否有意願參加本訴訟?若有意願,請其等提出參加訴訟狀(前次僅羅新福委任韓邦財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韓邦財律師並未為參加該訴訟之書面或意思表示羅(本院104 年12月9 日準備程序),故該授權亦尚未明確表示是否訴訟參加,故亦不合法。
㈢、上開四人參加應踐行民事訴訟法第59條訴訟參加之程序參加,提出參加書狀,表示下列關係「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㈣、兩造並表示是否同意上開四人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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