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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鑫光、葉雪美間因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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