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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嚴阿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泰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序分別為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則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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