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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林添福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儒
被 告 羅文國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6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添福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所異議者乃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94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得知該強制執行事件,其所執行者乃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152 號、第278 號本票裁定。
而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278 號裁定所准許之3 紙本票,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雖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487 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然原告已提起上訴,現正由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68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 紙在卷可憑。
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核以本院上開102 年度簡上字第6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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