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2,訴,215,2014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吳怡萱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謝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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