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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龔芷儀
丘文聰
被 告 黃愉恩即黃郁雯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具狀聲請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表示已與原告初步協議和解條件,為使當事人徹底解決紛爭,本件有再該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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