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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謝炳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林炳炎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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