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林金城
林陳秀金
林福金
林珊如
林芳妃
林芳夙
林育如
林纓珊
林福祥
賴炫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林雅玲
林秀貞
林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2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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