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再簡抗,1,201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
再抗告人 詹招欽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鄧富瓏等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再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6 日本院102 年度再簡字第2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民國103 年3 月6 日本院102 年度再簡字第2 號裁定再為抗告,並未繳納再抗告費,茲命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