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司促,3264,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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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秀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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