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司司,1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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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煥杪
上列聲報人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是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第79條、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8條,上開無限公司關於清算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檢具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決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呈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4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又清算人嗣後仍得於符合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後,檢具相關文件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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