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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謝仲毅
洪堯山
林淑貞
王淑女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豪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營業稅留抵稅額申請退稅一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並經撤銷原處分,發回中區國稅局重新審核中,致無法於原延展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3 年5 月1 日起展延至103 年10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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