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王薇婷
債 務 人 鍾雅惠
上列債權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明補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
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3條第1 、4 、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本條例所定之公告,除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本條例第14條亦有明文。
故參諸上開規定,債權人於法院公告之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報、補報債權。
二、聲明意旨略以:債權人為案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截至民國(下同)103 年1 月13日止,尚有對本件債務人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41,633 元未受清償,爰申報該債權請求列入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自103年1 月14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本院並依本條例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於103 年2 月27日公告申報、補報債權期間,命債權人應於103 年3 月17日前申報債權,應於103 年3 月27日前補報債權,此有上該公告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該公告內容於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已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效力,此外,該更生公告另於103 年3 月7 日送達於債權人,此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遲至103 年4 月29日始向本院補報債權,顯已逾上揭補報債權期間,其補報債權逾越債權人清冊上所載債權部分(181,937 元)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至債權人因未申報債權,超逾部分已不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其債權於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完畢後,原則上亦視為消滅,債權人倘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債權申報期間內申報,應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依本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另行主張,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