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司票,193,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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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即皇家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文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請一併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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