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簡上,66,2015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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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鍾淯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上訴人 盧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開庭前提出新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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