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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顏耕民
曹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公示送達併計郵資)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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