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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黃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息南等5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苗簡字第4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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