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286,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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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陳鴻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茂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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