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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1號
再審原告 黃志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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