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292,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戴水森
呂清泉
呂水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蘇萬
蘇萬
蘇南
張福來
洪棋旺
張忠良
張慶心
張文憲
張豐麟
張博洋
蘇木松
蘇木青
蘇木峯
蘇木椿
呂天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4,679 元【計算式:苗栗縣後龍鎮○○○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 元土地面積15,916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共6027/22744(原告戴水森、呂清泉、呂水樹之應有部分分別為970/11372 、1857/22744、2230/22744)=5,904,6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