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299,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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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智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9,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58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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